國家林業局/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全球環境基金
國家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指南項目
項目名稱和編號:增強濕地保護地子體系管理有效性,保護具有全球意義的生物多樣性(UNDP PIMS #: 4391)
分包合同名稱和編號:制定中國湖泊、河流、庫塘及濱海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指南(NP–2016-003)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指南
(送審稿)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前 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實踐“兩座山論”的科學內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關于濕地保護的決策部署,實現全面保護濕地、擴大濕地面積、增強濕地功能、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印發了《全國濕地保護“十三五”實施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為推進《規劃》實施,指導各地開展濕地水環境污染防治與保護工作,在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專項等相關科研成果基礎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從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濕地污染控制措施、濕地水環境監測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的技術路線、方法和措施,有助于指導各地科學、合理地開展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保護和提升濕地水環境質量,完善濕地保護體系建設,提高濕地保護地子體系保護管理的科學水平。
本指南為指導性文件,各地可參考本指南提出的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的技術方法和路徑措施,根據具體河流濕地的自然地理、地質及污染狀況等特征,參考制定適用于具體河流濕地的水環境污染控制方案。
本指南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
目 錄
1 總則 1
1.1 適用范圍 1
1.2 編制依據 1
1.3 指導思想與原則 2
1.3.1 指導思想 2
1.3.2 基本原則 2
2 術語和定義 4
2.1 河流濕地 4
2.2 水環境污染控制 4
2.3 污染底泥 4
2.4 環保疏浚 4
2.5 生態護岸 5
2.6 河流緩沖帶 5
2.7 河床 5
2.8 河漫灘 5
3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 6
3.1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技術路線 6
3.2 河流濕地水污染評價指標體系 7
3.3 河流濕地水生態環境健康評價體系 7
3.4 河流濕地功能評價指標體系 8
4 河流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 10
4.1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源 10
4.2 控源截污措施 10
4.3 水體強化凈化技術 11
4.4 水生態恢復技術 12
5 河流濕地水污染分階段控制措施 14
5.1 水環境污染控制目標 14
5.2 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14
5.2.1 第一階段 15
5.2.2 第二階段 16
5.2.3 第三階段 17
5.2.4 第四階段 18
5.2.5 第五階段 18
5.3 水環境污染應急措施 19
6 河流濕地水環境監測 21
6.1 監測目標 21
6.2 監測方案 21
6.2.1 采樣點布設 21
6.2.2 監測內容和指標 22
6.2.3 監測方法和技術 23
6.2.4 監測時間和頻率 23
6.2.5 監測處理和分析 24
7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管理 26
1 總則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河流濕地保護和水環境的污染控制工作,包括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河流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河流濕地水污染分階段控制措施、河流濕地水環境監測和污染控制管理等方面內容。
1.2 編制依據
本指南的所涉及的算法及技術細則參見編制說明。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24708-2009 濕地分類
GB 50707-2011 河道整治設計規范
GB 4284-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T 50123-1999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2005-2010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9-2011 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623-2011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SL 196-97 水文調查規范
SL 42-2010 河流泥沙顆粒分析規程
JTJ 319-99 疏浚工程技術規范
1.3 指導思想與原則
1.3.1 指導思想
根據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部署,以及落實《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2-2030年)》和《全國濕地保護“十三五”實施規劃》目標,以濕地全面保護為根本,以控制濕地水環境污染、增強濕地生態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為目標,推進河流濕地的水環境污染控制工作,提高濕地監測管理能力,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和安全,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
1.3.2 基本原則
開展河流濕地的水環境污染控制以及濕地保護和恢復工作,應遵循如下的原則:
(1)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
(2)堅持“控源與濕地保護、生態修復相結合”的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基本理論;
(3)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實用的原則。針對河流濕地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環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確實施各項水污染控制工程,并處理好施工和環境保護之間關系。
(4)環境協調、因地制宜、無害處置。采用的水污染控制措施與河流濕地水文特點相結合,采用對水體環境及周邊環境無負面影響的水生態處理技術。
2 術語和定義
2.1 河流濕地
圍繞自然河流水體而形成的河床、河灘、洪泛區、沖擊而成的三角洲、沙洲等自然堂的統稱,包括永久性、季節性或間歇性河流以及洪泛濕地、喀斯特溶洞濕地。
2.2 水環境污染控制
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和措施,控制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恢復水體環境質量,維護水生態系統結構完整和功能穩定。
2.3 污染底泥
由于水域受到污染,水中部分污染物通過沉淀或顆粒物吸附而蓄存在底泥中,底泥中的污染物可通過與上覆水體間的物理、化學、生物交換作用重新釋放,成為二次污染源。
2.4 環保疏浚
指采取工程措施對水體中的污染底泥進行疏挖,以減少底泥中污染物向水體釋放,為水生態系統的恢復創造條件,是一種重污染底泥的異位修復技術。
2.5 生態護岸
指在具備岸坡防護基本功能的基礎上,具有河水與土壤相互滲透、一定的植物生長條件和生態恢復功能以及一定程度上增強河流自凈能力和自然景觀效果的護岸結構形式。
2.6 河流緩沖帶
河流兩側由樹木(喬、灌木)及其他植被組成的、為保持河流生態環境健康而劃定的具有一定寬度范圍且可一定程度上防止地表徑流、廢水排放、地下徑流等所攜帶的養分、沉積物、有機質、殺蟲劑及其他污染物進入河流的功能區域。
2.7 河床
指河谷中平水期水流所占據的谷底部分,又稱河槽。
2.8 河漫灘
指河流洪水期淹沒的河床以外的谷底部分。它由河流的橫向遷移和洪水漫堤的沉積作用形成。
3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
根據河流濕地所處區域環境特征,結合河流濕地現狀水環境污染綜合指數、濕地水生態系統健康和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評價結果,確定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的目標。
3.1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技術路線
可按圖3-1所示路線,開展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及控制工作。
圖3-1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估技術路線
在河流濕地水環境調查的基礎上,開展濕地水環境污染特征評估。通過濕地水污染評價指標體系和濕地水生態環境健康評價體系評估結果,篩選經濟可行的河流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分階段開展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建立完善河流濕地環境監測體系,有效支撐河流濕地水環境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通過濕地生態系統功能評價指標體系評估結果,有針對性的加強河流濕地水環境管理;最終實現全面、系統地控制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的目標。
3.2 河流濕地水污染評價指標體系
采用綜合污染指數法表征河流濕地水體污染程度。根據綜合污染指數值,可將濕地水環境質量狀況劃分為6級,分別為:“好”、“較好”、“輕度污染”、“中度污染”、“重污染”、“嚴重污染”。
表3-1 河流濕地水污染評價標準
3.3 河流濕地水生態環境健康評價體系
采用水生態環境系統健康指數法表征河流濕地水生態環境健康程度。根據評價結果,可將河流濕地水生態環境健康狀況劃分為5級,分別為:“很健康”、“健康”、“較健康”、“一般病態”、“疾病”。
表3-2 河流濕地水生態環境健康評價標準
3.4 河流濕地功能評價指標體系
河流濕地的功能可劃分為資源功能、調節功能、生態環境功能和人文功能四大類。對濕地功能開展價值評估,可得出該濕地的主要功能,為濕地的水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表3-3 河流濕地功能價值評價方法
4 河流濕地水環境保護技術
針對河流濕地水環境的現狀污染特征,在控源截污的基礎上,按照“水質、水量、水生態”思路實施濕地水環境保護措施。濕地水環境的“水質”保護主要包括濕地水體強化凈化技術,“水量”保護主要包括濕地引水調水等措施,“水生態”保護主要包括濕地水生態恢復技術。本指南重點介紹濕地控源截污措施、水體強化凈化技術和水生態恢復技術等內容。
4.1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源
河流濕地環境污染源可分為兩大類,即天然污染源和人為污染源。本指南主要控制對象為人為污染源。
根據人為污染源的排放現狀,可分為點源污染、面源污染及內源污染。
根據人為污染源的來源不同,可分為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
其中,點源污染主要包括工業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城市面源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等。
4.2 控源截污措施
濕地水環境污染負荷嚴重,應立即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有效阻止外來的污水和污染物排入濕地水體,削減進入濕地的污染負荷。控源截污措施是濕地水環境污染超負荷情況下,開展其他技術措施的前提。針對不同的污染源特征,主要包括納管截污等措施。
4.3 水體強化凈化技術
采取截污控源措施后,進入濕地水環境的外源污染得到一定控制,濕地水體仍存在少量污染,水質尚未達到目標,需采取水體強化凈化技術進一步削減濕地水環境污染負荷,提升水環境質量。河流濕地水體強化凈化技術包括點污染源處理技術、面源污染處理技術和內源污染處理技術。
(1)點源污染處理技術
主要針對河流濕地所處流域內威脅河流濕地水環境與生態環境安全的重要點源污染,實施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分散式生活污染防治和典型工業點源污染防治。
城鎮生活污染防治通常采用建設污水處理廠。分散式生活污染防治可采用生物塘、生活污水凈化槽、厭氧濾池法、生物接觸氧化法、膜生物反應器等技術措施。典型工業點源污染防治分為含氮工業廢水處理工藝和含磷工業廢水處理工藝。可供選擇的污水脫氮方法有氨吹脫法、電滲析法、折點加氯法、離子交換法和生物脫氮法等;可供選擇的污水脫氮方法有混凝沉淀或混凝氣浮+過濾、晶析除磷法、生物與化學并用法、厭氧-好氧法和Phostrip系統等技術措施。
(2)面源污染處理技術
主要包括城市面源處理技術、農業面源處理技術和生態攔截凈化技術等。
其中,城市面源的控制措施可采用低影響開發(LID)技術、雨污分離、初期雨水控制與凈化技術、地表固體廢棄物收集技術等;農業面源的控制措施可采用化肥減量化技術、氨揮發控制技術、畜禽糞尿分類、固體糞便堆肥處理利用、污水就地處理后農地回用等技術。此外,亦可利用生態措施阻隔面源污染擴散,截流污染物,并利用生態凈化功能降解污染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生態田埂技術、生態攔截帶技術、生態攔截溝渠技術、緩沖帶構建技術、生態護岸邊坡技術、前置庫技術、旁路多級人工濕地技術、礫石床技術等。
(3)內源污染處理技術
針對河流濕地內源污染的現狀特征,內源污染處理技術主要包括污染底泥控制技術和其他控制技術等。
河流濕地污染底泥控制技術主要有原位處理技術和異地處理技術兩類。原位處理技術主要包括沉積物氧化、化學沉淀、底泥覆蓋、安全覆蓋和安全固化、原位修復等技術,異地處理技術主要有污染底泥環保疏浚技術。
其他內源的控制技術包括漂浮物清理、航運污染防治等。
4.4 水生態恢復技術
采取水體強化凈化措施后,河流濕地水質得到提升,水生態健康狀況有所改善,但仍未實現濕地水質良好、水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的目標,需要開展水生態恢復措施,恢復受損濕地的水生態系統功能結構和生物多樣性,提升濕地水環境的自凈能力,使其具備自我維持和自我調節的能力。
根據河流濕地水生態系統的特征,可采取濕地生境恢復、濕地生物恢復、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恢復等技術。
濕地生境恢復包括河流形態保持技術、濕地基底恢復技術、濕地水文恢復技術、濕地水域恢復技術,濕地生態水位優化技術、濕地土壤恢復技術、濕地地形改造技術和濕地岸坡恢復技術等。
濕地生物恢復使用的技術有物種選育技術、物種栽植技術、種子庫技術、水生植物恢復技術、種植密度控制技術、種群競爭控制技術、造林技術、群落空間配置技術、水文環境變化配置技術、植被帶恢復技術、群落鑲嵌組合技術、功能區劃技術等。
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恢復主要包括生態系統總體設計技術、生態系統構建與集成技術等。
5 河流濕地水污染分階段控制措施
根據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評價和水生態環境健康評價結果,將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劃分為五個階段,處于不同階段的河流濕地應采取不同的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分階段的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的水質和水生態目標,逐步提升濕地水環境質量。
5.1 水環境污染控制目標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的控制階段劃分見下表,處于各階段的濕地應制定至少高一級的水環境污染控制目標,直至河流濕地水環境達到水質好、水生態健康的狀態。
表5-1 水環境污染控制階段
5.2 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的實施可分為五個階段。各河流濕地應根據濕地現處階段,開展水環境質量提升的措施。
5.2.1 第一階段
針對處于第一階段,濕地水質很差、水生態系統病態的河流濕地,應加強河流濕地所處流域的污染源控制,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控源截污技術和水體凈化技術,以削減污染負荷為根本,建立濕地控源截污體系,重點開展污染負荷最嚴重的污染源處理,為濕地的水質提升和水生態修復奠定基礎。此階段不宜開展水生態修復措施,實施引水調水等措施時應開展科學論證。
表5-2 第一階段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5.2.2 第二階段
針對處于第二階段,濕地水質差、水生態系統不健康的河流濕地,應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控源截污技術和水體凈化技術,加大控源截污實施力度,以污染負荷嚴重的點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為重點處理對象,控制和削減濕地水環境污染負荷,從而提升濕地水質。可適當采取部分生境恢復技術和生物恢復技術,為下一階段河流濕地的水生態系統的修復做鋪墊。
表5-3 第二階段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5.2.3 第三階段
針對處于第三階段,濕地水質較差、水生態系統亞健康的河流濕地,應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水體強化凈化技術和水生態恢復技術。該階段為濕地水環境質量的“敏感過渡期”,應在逐步完善濕地控源截污體系的同時,以面源污染和內源污染控制為重點,削減濕地污染負荷、提升濕地水質。該階段應側重于采取水生態恢復技術,恢復受損濕地的水生態系統功能結構和生物多樣性,恢復和提升濕地水環境的自凈能力。
表5-4 第三階段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5.2.4 第四階段
針對處于第四階段,濕地水質較好、水生態系統較健康的河流濕地,在嚴格控制污染源進入濕地水環境的基礎上,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采取的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以水生態恢復技術為主,加強對濕地面源污染的控制,并通過生態手段進一步提升河流濕地的水生態系統結構穩定性和自凈功能,維護濕地水環境的健康和安全。
表5-5 第四階段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5.2.5 第五階段
針對處于第五階段,水質好、水生態系統很健康的河流濕地,應加強濕地水環境質量的保護,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清理和治理現有的和潛在的污染源,劃定并嚴守河流濕地生態保護紅線,嚴格保護緩沖帶等生態敏感區,推動河流濕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防止河流濕地水環境質量下降。
表5-6 第五階段水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5.3 水環境污染應急措施
針對不同類別的河流濕地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采取不同的應急處置措施,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1)重金屬類水環境污染
包括汞及汞鹽、鉛鹽、鎘鹽類、鉻鹽等,多數具有較強毒性,在自然環境中不降解,并能隨食物鏈逐漸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積類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時應首先考慮圍隔污染區,將污染區水抽至安全地區處理。也可在污染區投加生石灰或碳酸鈉沉淀重金屬離子,排干上清液后將底質移除到安全地方固化處理。汞泄露后應急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盡量將泄露汞收集到安全地方處理,無法收集的現場用硫磺粉覆蓋處理。
(2)化學品等危險廢物泄露
包括氰化物、氟化物、金屬酸矸、苯類化合物、鹵代烴、酚類等。應急處置人員須帶全身防護用具,及時發現泄漏點,阻止污染物擴散,盡可能圍隔污染區。應對于已經泄露的污染物,及時用砂土或干燥的石灰進行覆蓋、收容、稀釋、處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處理,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并將收集的泄漏物運至廢物處理場所進行處置。
(3)農藥
應急人員應配戴全身防護用具。圍隔污染區,用黏土、高吸油材料或秸稈混合吸收未溶的農藥,收集到安全場所用堿性溶液無害化處理。對污染區用生石灰或漂白粉處置,最后用活性炭進行吸附處理。
(4)腐蝕性物質
主要包括酸性物質、堿性物質和強氧化性物質。處置時應戴防毒面具,酸性物質污染區投加堿性物質(生石灰、碳酸鈉等)中和,堿性物質污染區投加酸性物質(如稀鹽酸、稀硫酸等)中和,強氧化性物質可投加草酸鈉還原。
(5)礦物油類
應急處置時應盡可能用簡易壩、攔污索等圍隔污染區,用黏土、秸稈、高吸油材料等現場吸附,并轉移到安全地方焚燒處理。必要時可點燃表層油燃燒處理,污染水體最后用活性炭吸附處理。
(6)藻類水華暴發、外來物種入侵等生態災害暴發
藻類水華大規模暴發時,可采取機械除藻、投加微生物生態菌劑等應急措施;入侵物種大量繁殖時,采用人工防治、機械或物理鏟除、替代控制、生物防治等生態技術方法對入侵生物進行綜合治理。
6 河流濕地水環境監測
6.1 監測目標
(1)監測濕地水環境特征的現狀和演變趨勢;
(2)監測濕地水環境變化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
(3)監測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的效果;
(4)監測濕地水環境的突發污染情況并及時預警。
6.2 監測方案
6.2.1 采樣點布設
(1)采樣點應能覆蓋所需的水環境監測和評價范圍,除特殊需要(因地形、水深和監測目標所限制)外,所有采樣點應在監測范圍內均勻布設,可采用網格式、斷面或梅花式等布設方式,以便確定監測要素的分布趨勢;
(2)水樣采用斷面式的布設方法,沉積物樣布設點與水樣保持一致;
(3)水生浮游植物和水生浮游動物監測點一般盡量與水化學監測采樣點一致;
(4)挺水植物、浮葉植物、沉水植物的樣方面積應不小于群落最小面積,可根據種-面積曲線來確定。挺水和浮葉植物樣方面積一般采用1m×1m或0.5m×0.5m,沉水植物樣方面積為0.5m×0.5m或0.2m×0.2m;可采用斷面法,根據河流的形狀、水文情況、植物的分布等設置斷面;
(5)鳥類、兩棲爬行動物等的監測通常采用樣線法;
(6)采樣一經確定,不應輕易更改,不同時期的采樣點應保持不變。
6.2.2 監測內容和指標
河流濕地水環境的監測內容(監測項目和監測指標)可按以下內容選取,各監測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目標對監測項目進行適當增減。
(1)宏觀:濕地水域面積,水生植被面積、河流形態(不同類型河段的長度、寬度、深度、河岸狀況及其體現出來的河流沿程的岸線、橫斷面、縱斷面等形態變化特征)特征、支流分布狀況、堤岸形態特征;
(2)氣象:空氣溫度、降水量、蒸發量、相對濕度、風速等;
(3)大氣環境:氮氧化物、大氣降塵量、PM2.5、PM10等。
(4)水文:徑流量、流速、水位、水深、結冰期、通航水位等;
(5)水質:水溫、pH、透明度、電導率、懸浮物、硬度、溶解氧、氧化還原電位、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揮發酚、六價鉻、葉綠素a、重金屬等;
(6)沉積物:有機質、全氮、全磷、全鉀、全鹽量、重金屬等;
(7)植物和群落:河岸帶寬度、植物種類、植被群系、群落蓋度、群落多樣性、植被生物量等;
(8)動物:兩棲類、魚類的種類和種群數量,浮游生物、底棲動物的種類、密度及生物量;
(9)外來物種:外來物種的種類、分布和危害;
(10)自然災害:主要檢測干旱、洪澇、臺風等指標。
6.2.3 監測方法和技術
(1)濕地宏觀指標利用遙感衛星圖片進行解析,結合地形圖、野外調查以及現有資料查詢獲得。
(2)氣象、大氣環境、水文、水質、沉積物等指標的監測方法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環境標準或監測技術規程。
(3)河岸帶寬度、植物種類、植被群系、群落蓋度采用現場判定法,群落多樣性、植被生物量采用樣方法。
(4)鳥類的監測采用樣線法或樣點統計法;魚類的監測采用捕撈法;爬行類和兩棲類的監測采用路線統計法;浮游生物的監測采用室內鑒定和顯微鏡計數法,底棲動物的監測采用樣點法和采泥器法。
(5)外來物種的監測主要通過直接野外調查法。
(6)自然災害的監測根據氣象資料計算或直接調查觀測。
6.2.4 監測時間和頻率
(1)宏觀指標的監測頻率為2年1次;氣象、大氣環境、水文、水質和沉積物中的自然指標中可在線連續監測的指標如水溫、電導率、pH、溶解氧等可通過在線自動監測系統進行實時連續監測,其它指標的監測時間設置為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采樣一到兩次。
(2)植物的監測宜選擇植物開花或結實的時期,分不同季節進行調查,以獲得全面而準確的資料和典型的標本。由于全國各地氣候差異懸殊,各監測區應根據本地氣候和植物生長發育特點具體確定最佳監測時期。
(3)鳥類數量監測分為繁殖季和越冬季兩次進行,繁殖季一般為每年的5月-7月,越冬季為12月-次年2月。各地應根據本地的午后特點確定最佳檢測時間,其原則是:監測時間應選擇監測區域內的水鳥種類和數量均保持相對穩定的時期;監測應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以減少重復記錄。遷徙情況監測主要在春、秋鳥類遷徙季節進行。
(4)魚類的監測通常采用捕撈法,應在每個季度調查監測一次,一般以5月、8月、11月和2月代表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也可以通過與水產部門、漁民及相關管理人員溝通,獲得相應資料。
(5)兩棲動物的監測主要在冬季,與冬季鳥類監測同時進行,在繁殖季節對鳥類進行數量監測時,也應兼顧對獸類的監測。
(6)浮游生物和底棲動物的監測頻率為每個季度1次。
(7)外來物種與自然災害的監測為實時監測。
6.2.5 監測處理和分析
(1)植物、鳥類、兩棲動物、魚類、底棲動物的數據處理和分析方法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生物物種監測技術指南》。
(2)監測、分析的數據和資料應按有關規定上報,并妥善歸檔。
7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管理
河流濕地水環境污染控制的管理應與其功能類型相匹配,以資源和調節功能為主的河流濕地污染控制管理,應側重濕地水環境的水質和水量管理,提升濕地水質,保證濕地水量;以生態環境功能為主的河流濕地,應側重濕地污染控制對水生態的保護,維持濕地水生態系統結構的穩定性和多樣性;以人文功能為主的河流濕地,應加強濕地水質對水生態景觀的保護。具體應開展以下具體的環境管理措施:
(1)開展科學研究和監測,連續周期收集和分析數據,提出濕地水環境保護管理建議,為保護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2)加強濕地水環境保護巡查,建立濕地水環境巡查制度,實現水環境保護巡查常態化;
(3)加強河流形態、護岸、基底、緩沖帶的維護與管理,明確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專人進行日常管護;
(4)推進濕地水環境智慧化管理,在健全現有河流濕地水環境監測網絡的基礎上,促進河流濕地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細化、信息化轉變;
(5)加強濕地管理人員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設立專業的科研機構,并配置高素質的科研隊伍,提升科研監測能力;
(6)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提高公眾的濕地水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參與河流濕地的管理;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方便公眾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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