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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窩被判十年半”是“標題黨”在誤導

媒體:人民法院報  作者:內詳
專業號:孫元玲
2015/12/9 8:41:22

獵捕燕隼的犯罪豈能用“掏鳥窩”來打趣

人民法院報編者按: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伙同王亞軍先后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共16只,并將其中10只販賣。同月,閆嘯天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550元的價格購買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1只。因其行為涉嫌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閆嘯天于2014年9月3日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經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5月28日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罰金1萬元。閆嘯天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8月21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一些網絡媒體以“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十年半”為題對閆嘯天一案進行報道,引發社會關注,誤導不少人認為法院小題大做、量刑過重。“標題黨”誤導、中傷司法,此種現象引起了諸多法律人士的思考,在此,編輯部選取了有價值和代表性的觀點分享給讀者,望以此引發反思。

“掏鳥窩”中傷司法非“鳥事”

 郭敬波

這幾天,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掏鳥窩”被判刑十年半的新聞持續在網上發酵,有人甚至有微信撰文以《被重判的鳥事和被輕放的貪官》為題,用“竊國者侯,竊鉤者誅”作比,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明明是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怎么就能用一句“掏鳥窩”來概括?而“鳥事”在國人的語境之中更是用來形容屁事、小事的,怎能用來形容一起刑事犯罪行為?

漢語是一種優美的語種,與其他語種相比漢語更長于表達情感細膩的意境,但是漢語也最容易產生歧義,歷史上許多文人就因為“文字獄”掉了腦袋。語言學與法學結合逐步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語言分支——法律語言,法律語言特別是“法律術語”以嚴謹性為宗旨,這些專業詞匯具有歷史傳承或法律規定的特定含義,對這些詞匯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使法條或者判決更為簡潔明晰。

法律語言使得法律職業之間的交流更為便利,但由于社會的復雜性和普通民眾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它并不能解決在整個社會層面要敘述某一事實所面臨的困境,甚至公眾會以自己的詮釋方法去理解這些術語而產生偏差和歧義。普法教育應當讓社會公眾逐步認識法律文書語言的特殊性,使之在理解的基礎上接受。

“法言”與“俗語”存在一定的表述差異,這會隨著普法的深入而不斷融合。但一些“鍵盤黨”刻意用“掏鳥窩”、“鳥事”去大事化小、詆毀法院判決的時候,就不得不讓人警惕,這不單單是語言表述差異的問題,特別是該文用“對于庶民百姓偶爾率性而為、喜感般的鳥事,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可以往死里整”云云,其用意完全是在給司法抹黑。

該大學生的行為到底是不是“無知學生捉幾只小鳥”這樣的“不知法犯法”尚待討論,前幾年徐崢導演的電影《無人區》曾經紅極一時,里面的幾個犯罪分子不也是為了幾只“鳥”而拼得你死我活嗎?此“鳥”非彼“鳥”,該文把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與“小時候抓小鳥”的童趣相提并論,顯然是在故意混淆視聽。

如果連一個大學生都對報刊雜志上鋪天蓋地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視而不見,對影視作品中保護野生動物的文學宣傳也視若無睹,任何人在犯罪的時候都可以拿“我不知法”來做擋箭牌的話,那我們建設的“法治社會”是否更要遙遙無期了呢?

這本來是一個很好的宣傳保護野生動物的案例,卻被一些人扭曲成了一次“反法制”宣傳。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應當挺直腰桿,不懼閑言碎語甚至惡語中傷,而對于類似對法律不尊重、給司法抹黑的言行,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這也不是不值一提的“鳥事”,而是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正義,維護正確價值觀的大事。

違法性認識程度的差異從何而來

付金

此案爭論的背后終歸是不同主體對大學生捕獵燕隼這一行為的違法性認識程度存在差異。又如之前曝出的天價葡萄案、少年網購仿真槍案等,都反映了不同人對違法性認識程度存有差異導致對判決結果預期的沖突。那么,到底什么是違法性認識程度呢?我們該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

違法性認識是指對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認識,我國刑法通說認為,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等同于對違法性的認識,而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而違法性認識程度是指對行為違反法律的嚴重程度的預期,如行為的違法程度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是否會苛以刑罰、可能會判處哪種刑罰等。往往行為人或社會公眾具有違法性認識,但卻缺乏對違法性程度的認識。如明知偷吃葡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而偷吃,明知境內限制仿真槍的流通而從境外網購,明知燕隼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屬性而捕獵、出售等,都表明了行為人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具有事前認識,即具有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故意。然而,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行為人或者是社會公眾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程度與法律規定相差甚遠。由此,大多數的聲音認為類似案件被判處刑罰過重。究其根源,產生這種認識的沖突即是立法目的和社會個體對行為利弊考量的出發點的差異。一方面,立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對有可能危害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槍支實行嚴格管制;另一方面,被告人或部分公眾易將被告人捕獵燕隼與捕獵普通鳥的行為危害性進行等同,且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等犯罪行為,且未獲得高額利潤,其社會危害性與有期徒刑十年半相比杯水車薪。那么,如何避免因違法性認識程度的不一而導致不同主體對裁判結果預期的沖突呢?

要想調和上述沖突,首先,在立法程序上,強調社會公眾的參與度,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尤其是針對容易引發違法性認識程度差異的條款,提高討論深度和調查廣度,真正融入民意。其次,在司法審判階段,針對容易導致違法性認識程序差異的案件,通過引入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發揮其社會經驗優勢,與檢察官、法官法律思維模式形成互補,提高裁判結果的法律公正性和社會認可度。最后,要加強普法宣傳工作,豐富司法宣傳內容,在充分調研審判實踐的基礎上,注重總結梳理容易產生違法性認識程序差異的法律點及真實案例,開展系列犯罪預防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違法性認識,從根本上解決因違法性認識程度差異的問題。

法律的本質是對行為之惡邊緣的限定,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利益,但需在公民提高對各項行為違法性認識程度的全面準確基礎上實現。

“掏鳥窩被判十年半”是“標題黨”在誤導

楊國棟

閆家人向媒體說的故事與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之間明顯存在較大出入: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稱,閆嘯天不僅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還曾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同時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閆家若對此拿不出有力證據反駁,那閆嘯天顯然對鷹隼等國家保護動物有一定了解,而且是盜獵、販賣鷹隼的慣犯,并非只是“看到鳥窩好奇,掏了鳥帶回家”,且不了解售賣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一般人能如此準確的寫出所捕鳥類的學名嗎?更別說相關網頁、圖書上一般都有鷹隼屬于國家保護動物,獵捕或販賣要判刑的內容,在學習了解相關知識時不可能不知道。

其實,即使根據閆嘯天說法,“自己的無知觸犯了法律”也存在較多疑點。幾次上樹掏鳥窩,為何恰巧都是同一種鳥,而沒有其他不值錢的鳥類(如麻雀)?難道燕隼這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已經到了遍地都是的地步嗎?明顯是有意識地在尋找鷹隼窩。要不,也不會加入什么“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了?是無知還是明知故犯,還需要浪費時間討論嗎?

本來鷹隼這種瀕危野生動物的繁衍就相當不易,還遭遇如此滅門式的“掏鳥窩”,導致原本可以繁衍出更多種群的幼鳥遇害,或早早被迫離開鳥窩,以致失去了重返野外的機會。光是警方認定的就有16只隼,而這種猛禽一窩就沒多少幼鳥,得掏多少鳥窩才能湊齊這么多幼鳥?如果把“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的新聞標題換成“盜獵、販賣國家保護動物慣犯被判十年半”,還會有這么多人覺得冤枉和判得太重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補充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隼科(所有種)野生動物,6只以上為‘情節嚴重’,10只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顯然,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閆嘯天老家土樓村的全體村民簽署了一份“聯名信”,向政府求情希望減輕對閆嘯天的處罰,給他一個悔過自新重返校園的機會,并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加大普法力度,讓廣大群眾都學法、知法、懂法、不犯法。應該承認,政府的普法工作是存在很多不足,但與其說此案是因閆嘯天不懂法而起,不如說相關爭議暴露了很多質疑“人不如鳥”的網友法律意識、動物保護意識淡薄的短處。

有些媒體的評論更是離譜:明明新聞里面有公檢法出示的相關證據,偏偏只聽信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一面之詞,并根據這些不靠譜的說法抨擊量刑太重。這么做,伸張不了正義,反而透支了媒體的公信力。現在有些媒體和網站為了爭奪公眾眼球,熱衷于以“標題黨”的形式炒作一些案件,搞輿論審判,還美其名曰監督司法。但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也不知道在案件報道、評論中保持中立,完全站在一方立場上,究竟是在監督司法,還是在干擾司法呢?

當下,很多律師習慣于在網上打口水仗,卻不愿多在法庭上花功夫,就是想通過引起公眾關注,讓法院感受到壓力,以影響最終判決。“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變成了“無知大學生掏鳥窩”,背后未必沒有“高人”策劃。面對輿論壓力,法院應堅持立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判決,不受外界干擾。

“掏鳥窩”中傷司法非“鳥事”

郭敬波

這幾天,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掏鳥窩”被判刑十年半的新聞持續在網上發酵,有人甚至有微信撰文以《被重判的鳥事和被輕放的貪官》為題,用“竊國者侯,竊鉤者誅”作比,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明明是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怎么就能用一句“掏鳥窩”來概括?而“鳥事”在國人的語境之中更是用來形容屁事、小事的,怎能用來形容一起刑事犯罪行為?

漢語是一種優美的語種,與其他語種相比漢語更長于表達情感細膩的意境,但是漢語也最容易產生歧義,歷史上許多文人就因為“文字獄”掉了腦袋。語言學與法學結合逐步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語言分支——法律語言,法律語言特別是“法律術語”以嚴謹性為宗旨,這些專業詞匯具有歷史傳承或法律規定的特定含義,對這些詞匯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使法條或者判決更為簡潔明晰。

法律語言使得法律職業之間的交流更為便利,但由于社會的復雜性和普通民眾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它并不能解決在整個社會層面要敘述某一事實所面臨的困境,甚至公眾會以自己的詮釋方法去理解這些術語而產生偏差和歧義。普法教育應當讓社會公眾逐步認識法律文書語言的特殊性,使之在理解的基礎上接受。

“法言”與“俗語”存在一定的表述差異,這會隨著普法的深入而不斷融合。但一些“鍵盤黨”刻意用“掏鳥窩”、“鳥事”去大事化小、詆毀法院判決的時候,就不得不讓人警惕,這不單單是語言表述差異的問題,特別是該文用“對于庶民百姓偶爾率性而為、喜感般的鳥事,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可以往死里整”云云,其用意完全是在給司法抹黑。

該大學生的行為到底是不是“無知學生捉幾只小鳥”這樣的“不知法犯法”尚待討論,前幾年徐崢導演的電影《無人區》曾經紅極一時,里面的幾個犯罪分子不也是為了幾只“鳥”而拼得你死我活嗎?此“鳥”非彼“鳥”,該文把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與“小時候抓小鳥”的童趣相提并論,顯然是在故意混淆視聽。

如果連一個大學生都對報刊雜志上鋪天蓋地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視而不見,對影視作品中保護野生動物的文學宣傳也視若無睹,任何人在犯罪的時候都可以拿“我不知法”來做擋箭牌的話,那我們建設的“法治社會”是否更要遙遙無期了呢?

這本來是一個很好的宣傳保護野生動物的案例,卻被一些人扭曲成了一次“反法制”宣傳。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應當挺直腰桿,不懼閑言碎語甚至惡語中傷,而對于類似對法律不尊重、給司法抹黑的言行,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這也不是不值一提的“鳥事”,而是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正義,維護正確價值觀的大事。

[責任編輯: 泓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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