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明(2019.2.28)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海豹,在其遼東灣海冰區自然繁殖地美麗家園,被不法分子自2019年1月中下旬開始作案,到破案時共計盜獵新生斑海豹幼崽100頭(恰好100整數,很可能只是本起案件掌握的,不代表這期間盜獵斑海豹整體情況和全部盜獵數),其目的是借用斑海豹展覽觀賞價值及幼體轉入人工環境后成活率高、可馴養性好等特點,用于各地海洋館、水族館展演獲利。大連長興島公安接群眾舉報當日,也就是2019年2月11日即行破案,從瓦房店市老虎屯鎮一處養殖場,起獲集中藏匿暫養的全部盜獵斑海豹(活體71頭,尸體29頭),暫時終止了這個以涉案斑海豹為標的、以經濟利益為紐帶聯合起來的“產(盜獵)”“養”“供”“銷”“用”一條龍破壞野生動物的黑色產業鏈,犯罪嫌疑人也已拘留的拘留、控制的控制,另有多人正被網上追逃。初戰告捷,應該向舉報人、破案公安及其他參與解救斑海豹的人員致敬!
但是,本應該以破案為契機分秒必爭護送這些活斑海豹回家的工作,卻還沒有開始啟動的任何跡象。從破案解救至今已快20天,《半島晨報》2019年2月15日以“100頭斑海豹幼崽被盜 約1/3受驚而死”為題,最早公開報道此案引發社會關注也10多天了,然而這些可愛又脆弱的斑海豹并未因此獲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沒有以人類朋友愛心解救逃離虎口的勝利者姿態,驕傲地回到盜出地遼東灣海冰區向自然報到,與父母家人、兄弟姐妹團聚,沐浴春來冰融、習習海風茁壯成長。這對涉案斑海豹及其所在野生種群都是很大的折磨和傷痛,嚴重有悖于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保護野生動物這一圣神宗旨。
當然,斑海豹保護主管部門單位人員也是出于愛心,以“被偷盜的小斑海豹因被非法獵捕時受到驚嚇,被藏匿時又未得到母乳喂養,因此身體非常虛弱”(大連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微信公眾號“大連發布”,2019.2.21)為由,將破案解救的活斑海豹,悉數安置到當地海洋館進行“救護”,并表示未來“凡是符合放生條件的將全部放歸大海”(新華社,2019.2.23)。不過,從最好的野生動物救護莫過于全面解除各種人為控制、脅迫及其他艱困處境,迅速放生自然還其自由,而滯留涉案斑海豹在海洋館“救護”,雖然和海洋館展演利用斑海豹性質不同,但斑海豹同樣處在人工環境,受人為力控制,艱困處境并未有絲毫改變,甚至因為救護單位突然涌入數十頭斑海豹(大連圣亞海洋世界共救助35頭,現存活30頭;大連老虎灘救助34頭,現存活30頭;遼寧海洋水產科學研究院救助2頭,上游新聞,2019.2.20),其生存環境不一定比水族館、海洋館日常經營中的非救護斑海豹好許多,有可能更惡劣,以及受救護斑海豹短期內由71頭減少到61頭的救護實踐看,何如將其盡快無條件放生自然好。
一、處理執法“沒收獵獲物”的有關法律規定及實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關于違反本法有關條、款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的規定,大連公安破案中起獲的活斑海豹,當屬被“沒收獵獲物”。該法第五十六條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實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這些活斑海豹當然也是執法“沒收的實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即:“第三十三條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規定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限于筆者平常對相關法規及部門規章了解不夠,渠道也有限,一時在網上沒有找到前述兩個主管部門就“沒收的實物”如何處理的具體規定。但幸好看到《廣東省林業局關于扣留沒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管理辦法》(廣東省林業局2008年3月3日以粵林〔2008〕29號發布),其中第四條規定:“沒收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野生動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截留、私分、挪用、調換、破壞或者擅自處理。”第十條規定:“沒收的陸生野生動物活體在本地區有自然分布且適宜放生,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接收單位提出放生方案,報省林業局批準后選擇適當地點放生;”“無放生條件的陸生野生動物活體、死體或者產品,原則上按以下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提供給科研、教學、生產、養殖等有關單位用于科學研究、醫藥衛生、馴養繁殖和展覽等。”
同時,在網上還看到一些地方行政執法中如何解救活體野生動物的實例。如榕城網2018年11月29日消息,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在近日開展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暨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中,“查獲綠海龜、中國鱟、大刺鰍等國家及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29只”,除罰款外“對查獲的活體水生野生動物及時予以放生。”颶風視訊 2017年5月23日消息,湖南省岳陽森林公安5月19日在一處售賣野生動物窩點解救貓頭鷹等野生動物37只,20日“執法人員將活體野生動物放歸自然”。紅網2014年7月21日消息,7月17日上午,湖南省華容縣森林公安干警清查涉嫌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的餐館、酒店中,“收繳活體青蛙430只、虎紋蛙11只、烏梢蛇26條”,當天下午,執法人員即送這467只野生動物“回家”,將蛙、蛇放生到塔市國有林場馬家灣的千畝叢林。當然應該放生、能放生而把持不放的情況可能也很普遍,如有專家介紹2017年遼寧破獲一起鶴類幼鳥盜獵案,其中5只丹頂鶴幼鳥放飛條件非常好(包括涉案鳥體況、放飛地野外種群狀況等),但有關單位以各種借口滯留不放,至今還在沈陽森林動物園。這是趁人之危獲取不義之財,不能效仿。
比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大連百頭斑海豹幼崽被盜案中,除破案前在盜獵者和養殖場名下死亡的29頭外,其余得到解救的71頭活斑海豹當然屬于“國家所有”, 毫無疑問要予以“沒收”,“本地區有自然分布且適宜放生”也沒有任何問題。據“大連發布”,盜獵地位于遼東灣營口、盤錦間海域冰區,暫養窩贓地瓦房店市某養殖場距離上岸地約50公里,如果當時起獲后以“沒收獵獲物”或“沒收的實物”,將活斑海豹運到盜獵地放生,距離上、時間上可能比花費三個半小時運到大連市內,再派發給有關“救護”單位還更具優勢,斑海豹不但少受些旅途之苦,關鍵是籍此一勞永逸獲得自由和新生,“人”和“物”大體都可就此放下心來。至于說“該繁殖區已超出(大連)斑海豹自然保護區轄區,在較深海域內”,這都不應該是放生的障礙,不能成為當場沒有放生的理由。因此,這批活斑海豹絕不是“無放生條件”的“野生動物活體”,隨案破應該放生自然,許多地方也都這樣做,沒有理由滯留不放。再比照司法界常說的某些涉案財物依法上繳國庫,野生動物的“國庫”就是大自然,它們來自大自然,是國家延續物種歷史維系生物多樣性的有生命資產,只有盡快回到養育生命的大自然,繼續其生命過程、構建健康生態系統,也才不枉執法機關此番破案的意義。
二、野生動物“救護”是雙刃劍而非萬全之策
絕不懷疑更不否認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于破案起獲活斑海豹后,未作放生自然的任何評估比選,只單一啟動復雜“救護”程序且至今還在救護的出發點和良苦用心。當時正值春節后上班,大家手頭肯定都有急需處理的業務,配合公安處置“沒收獵獲物”活斑海豹更刻不容緩,一批專業隊伍的迅速到來,使公安在不熟悉的野生動物問題上得到有力支援,一度成為養殖場過客的一大堆正身陷囹吾、擔驚受怕、前途未卜、內心煎熬而度日如年的活斑海豹也看到了希望,相信參與者一定是抱持高度負責的態度投入工作的,給予高度評價沒有任何問題。至于當時為什么舍野生斑海豹距離自然之“近”而求人工之遠,不分青紅皂白、不怕路途之遙遠、不嫌后續工作之麻煩、人財物成本之大,更無懼可能出現救護性死亡的風險,將幾十頭活斑海豹悉數運抵大連市區,安置到相關海洋館進行“救護”,即使目前“除4頭尚需時間恢復外,其余健康狀況良好”(《人民日報》,2019.2.25),也還在全面救護中,可能是決策者未及考慮到人工“救護”,對野生動物其實是雙刃劍,運用不當還可能成為野生動物的夢魘甚至命喪黃泉而非萬全之策,應從嚴控制,能不救護的盡可能避免方為上策。
救護野生動物,為其除危解困重新綻放生命之花創造有利條件,使其有機會有能力重回自然放飛天性并參與野生種群的生存發展,就人而言是站在了道德制高點,體現了對野生動物的大愛,也確實能解決一些落難野生動物的實際問題。這方面感人事例很多,如有的野生動物不慎跌落到引水渠上不來,有的被獸夾套住動彈不得,有的跳躍草原圍欄時卡在鐵絲網上,有的被追殺腿腳受傷翅膀掉落,有的被下藥中毒等,及時發現后人們總是想方設法去救助保護,即時能放生自然的絕不滯留,暫時有困難的養好傷后哪怕千里迢迢也要到其自然種群聚集地放生。沈陽理工大學周海翔教授曾救護槍傷、中毒、腿部骨折等不同情形的白鶴,并成功放飛,監測到其像正常白鶴一樣幸福的生活、遷徙在自然種群大家庭。最近的一個例子是2月18日,廣東徐聞縣兩名青年外出時發現有人正出售江豚,感念“那只江豚一直在流眼淚”,二人花1500元將江豚買下,去海上直接放生了。但是,“救護”也很容易被利用,因為大多數救護以滯留通過合法手續難以得到的野生動物為特征,主動救護是人的善舉得到提倡鼓勵,野生動物又完全居于被動,以致“救護”使少量真正受困野生動物脫險獲益的同時,那些根本不需要救護的健康野生動物,也常常會有意無意被救護,甚至為利欲熏心者假借救護轉為私有以圖利。由于救護虛多實少,很多受救護野生動物又極度反抗救護,難以適應人工環境而死亡,活下來的又失去自由、挪作他用,不僅是當事動物的不幸,也破壞了自然種群及其所在生態系統。這使救護野生動物性質發生變化,又真假參半得不到及時制止,就此而言,“救護”正成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破壞野生動物、掣肘保護成效的保護傘。
如打著“救護”旗號,名正言順使一些受保護野生動物由自然生態系統重要組成部分變成一個個有家回不去的脆弱生命體,作為公共資產的野生動物成了某些單位的私產,進入人工馴養繁育、旅游景點展出、出租牟利甚至流通消費領域等。一些人工飼養、遷地保護項目,因為在養野生動物失去自然生境和自然對策而常有死亡,為了得到更多種源或盡快形成人工種群,也不斷以救護名義把標的物種野生種群變為人工種群。正是基于“道德制高點”和“保護傘”特點,現在業內外“救護”野生動物成風,特別是社會影響大、可以帶來各種利益的明星野生動物,為此各地都建立了許多專業救護基地甚至全國體系化、網絡化,強化其正當性和人財物資源供給。這次被安排再救護執法“沒收獵獲物”活斑海豹的大連圣亞海洋世界、老虎灘極地館和遼寧省海洋水產科學研究院,據媒體報道就是農業農村部的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網絡成員單位。大家一方面保護野生動物,希望瀕危物種種群數量多一些,一方面在野外又見不得野生動物的存在,哪怕他們行正常活動但只要被人看見了就是“問題動物”,就要報案、現場查驗、掠走飼養等,以各種理由行野生動物脫離自然生境、自然種群式“救護”。
其結果便是大量不該救護的也被救護,甚至救護的“正常動物”遠多于救護“問題動物”,在許多野生動物救護飼養場所幾乎看不到缺胳膊少腿行動困難者,全是清一色青壯年健康野生動物。長江上一些稍有“擱淺”嫌疑的江豚群,不是幫其或等待水文變化自己回到深水區,而是迅速“救護”令其離開長江;野生大鯢一共也沒有多少,但在某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大鯢救治救護基地,安居“娃娃魚”達3萬多條(人民網,2017.7.15);大家都說雪豹難以見其真容,可前些年某野生動物園雪豹基地就救護了6只。2019年2月21日,人們在唐山海邊發現一只2月齡斑海豹,嘗試讓其回到水中未果后,有關保護組織即行救護到不知什么地方去了。本來海邊就是斑海豹的生境,它既能在水中,也能在岸灘和島上休息、曬太陽,為什么要救護,不到水里去就要俘獲掠走?面對各地數不勝數的野生動物救護,許多保護單位將主要精力轉到野生動物的救護和人工飼養繁育上,脅迫當事動物、破壞自然種群的同時,使保護工作高度復雜化,升高了野生動物因救護和轉為人工種群后死亡的風險,還要請功行賞,人們不僅要問,在國家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民動員保護生態環境的今天,怎么有這么多的野生動物需要“救護”,野生動物到底怎么了,保護的意義究竟在哪里!
被無厘頭救護野生動物,特別是受制于人的各種利益長期持有不愿放生自然,因為有違野生動物天性而絕非其福祉所在,即便那些應該救護的問題動物,一旦被從困境中解救出來行動方便、痛苦消失,想必也是一樣的向望自由和自然,希望能早早離開人的影響和人工藩籬。毫無疑問這是野生動物的野性所在,如果大家都喜好救護不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長期濫救護,好事就會變成壞事,既破壞野生動物,也簡化自然生態系統,使保護高碳低效,完全背離了保護目的。所以,救護野生動物盡管是人的道德高地,但被救護者不一定都能如愿以償得到好處,反而有可能是更直接的威脅,由此要充分考慮救護對象的情況使之恰到好處,絕不能濫行施救,更要防止各種利益綁架,變救護野生動物“小善”成為保護性干擾、脅迫、破壞野生動物的“大惡”。野生動物本來就怕人,可是救護偏偏有別于野生動物可以視脅迫程度、危險大小躲開人為活動的自然生境保護,是直接以野生動物生命體為工作對象的,特別是轉為人工常態化飼養后,盡管人可能小心翼翼給予其自認為無微不至的關心愛護,甚至以擬人化的圈舍、食物伺候,但要寄人籬下失去自然生境和身心自由的野生動物泯滅其野生,以其生來就有的生態習性適應人為安排的新生活,仍然是個很大的挑戰。
俗話說得好,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被救護動物習性使然捍衛其自然性,然而一系列自然對策又不得實現,當然會視人的影響和控制為巨大的壓迫,以致死不從命、強烈反抗、絕食斗爭、虛弱生病、一死了之都是常有的。所以有些救護成功率很低,如2018年廣西林業局收容救護30多批次共400多只穿山甲活體,救護成活率約20%;而2017年收容救護的穿山甲存活率僅6%(中國新聞網,2019.2.20)。當然原因可以歸為這些穿山甲不是當地天然分布種,但有分布的何曾不也是一樣,2016年曾有媒體報道褒獎一路人從秦嶺救護兩只疑似被母熊丟棄小熊的義舉,小熊被帶回西安后1只死亡,1只交給動物園,等于這兩只小熊和自然種群及其保護沒有了任何關系,一只還丟了性命。如果看見小熊時不要理睬,認為那是在自己的家園行正常生活,或想到母熊可能就在不遠處,或找食物去了馬上就回來,而不救護該有多好。又如一些獲救護野生動物,以人的意志力長期飼養后,對人工環境和人工飼養形成高度依賴,放生自然成了難題,自始至終表現為野生變家養難,家養變野生也難,典型者如人工種群成氣候的揚子鱷、大熊貓、丹頂鶴等,結果自然生境流失更快,野生種群不見起色甚至呈現頹勢,還美其名曰人工救護繁殖成績顯著,實則已和保護分道揚鑣。
所以,野生動物救護應該是不得已而為之,面向最需要救護者在第一時間施救,構成救護的情形消失后即應及時放生自然,才是科學態度和理性選擇。從現行法律法規看,總的精神也是嚴格限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救助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由其采取緊急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捕撈作業時誤捕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追責等。
和斑海豹救護更直接的還有《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1年7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2018年7月23 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修正),其第十三條二款規定:“捕撈作業時誤捕斑海豹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或者因誤入港灣、河叉、網地被困的斑海豹時,應當向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或者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告,具備采取緊急救護措施的,可以采取緊急救護措施;不具備采取緊急救助措施的,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對已死亡的斑海豹,由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妥善處理。”這些法律規定列舉了野生動物可以獲得救護的情形,但都沒有說執法“沒收獵獲物”活野生動物的“救護”問題。其實,從救護重在解決野生動物遇到的諸如受困于物理環境難以自行脫身、受人目的性控制失去行動自由、強行改變其天然存在價值淪落成賺錢工具、各種原因導致身體傷殘或中毒等實際問題看,這次遼東灣被盜斑海豹幼崽通過破案,脫身于以海洋館、水族館等展覽利用為目的的非法產業鏈,實際上就已經獲得救護了,而且以非法產業鏈和養殖場擁擠不堪的窩藏地環境看,那是最具革命性意義的救護,接下來當然應該是如何放生自然的問題,而不是再行救護。
這批執法“沒收獵獲物”活斑海豹放生自然,想必完全適用相關法規“捕撈作業時誤捕斑海豹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的規定。“誤捕”是事先不知道或誤捕物隨其他漁獲物而來,發現了就無條件放生;“獵捕”是故意犯罪,但于當事野生動物而言都是“捕”,獵捕者承擔法律責任,“獵捕”之物還是要像“誤捕”的一樣無條件放生,讓他們回歸自然為安。就此看來,這批活斑海豹執法沒收后又轉到海洋館“救護”且滯留不放,顯然是重復救護、過度救護,導致斑海豹至今還沒有身心解放、回歸自我、回歸自然,怨恨、反抗是肯定的,是否都承受得起、等得到放生那天也難說。如果不是更有利于斑海豹的保護和種群恢復,那么群眾不畏打擊報復舉報該起盜獵案、公安不辭勞苦大春節的破獲該起盜獵案、專業人員積極參與涉案斑海豹救護的意義將大為縮水。
三、走出“再救護”泥淖盡快放生自然
據報道,“案件發生后,大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領導作出批示,要求全方位加強監管工作,全力救治存活斑海豹幼崽。”“農業農村部要求嚴查此事并務必做好斑海豹幼崽救護工作,同時派員會同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趕赴大連,就案件處理和斑海豹救治情況進行指導和對接。”(《人民日報》,2019.2.21)大連市漁業、保護區、救護單位、權威專家等,正在打一場保護斑海豹的“人民戰爭”(網絡資料,2019.2.26)。事實的確如此,大連市政府25日新聞發布會稱,在發布懸賞通告不到一天時間,即有2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目前已控制以翟某凱為首的10名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斑海豹“生存狀態基本穩定”,后續如何放生也有初步計劃。但遺憾的是,發布會同時宣布活斑海豹為61頭,而同日《人民日報》還報道說“大連62只幸存斑海豹幼崽將分批次放生”,可能一兩天時間又死了1頭,看來形勢變化很快,約半月時間活斑海豹已從破案接收轉入再救護時的71頭減少為61頭,如果放生自然的工作還不盡快啟動,活斑海豹數字還會更新,這是人們不愿意看到的。同時,海冰區是這批斑海豹幼崽自出生到盜獵唯一熟悉了的環境,“根據衛星監測結果,近期遼東灣最大浮冰范圍5至15海里,一般冰厚5至15厘米,最大冰厚25厘米”(中國新聞網,2019.2.24),隨天氣轉暖已開始消融,如果不抓緊放生,過不了幾天海冰徹底消融,放生最有利的原地原生境就沒有了,其時再放生將是這批斑海豹不熟悉的全新環境,適應性上肯定不抵有過體驗和留下烙印的。真是生命不等人,時間也不等人,環境也不等人啊,我們應該想斑海豹所想,急斑海豹所急,快刀斬亂麻放棄再救護,讓他們回到自然中去。
綜合各路媒體報道介紹,這些活斑海豹作為執法“沒收獵獲物”佼佼者,只所以不能及時放生自然,似乎是陷入了各顯神通極盡挖空心思管控斑海豹及其放生自然之能事的“再救護”泥淖。諸如虛弱豹體搶救說、人工喂養待其獨立生活說、放生綜合評估說、方案編制論證說、放生地點科學選擇說、放生前提說、符合放生條件說、野化訓練說、按計劃分批分時段放生說、繁殖區超出保護區范圍說、海上冰區難以進入說,以及有些趁火打劫意味的給獲救斑海豹安裝衛星跟蹤信標說、構建其DNA指紋圖譜說等等,閃爍可見的無不都是充分展示人的主觀能動性、各自業績、智慧與能力,進一步強化再救護的必然性和重大意義,并言之鑿鑿設置各種各樣的前置性條件,試圖將延緩放生、少放生甚至不放生依據化、合理化,還見縫插針使這些落難斑海豹成為科研材料,協助他們開展相關科研項目等,好像一切盡在掌握中,信心滿滿成功必然在我,卻唯獨不見了人尚不可戰勝的自然力和深處水生火熱中的斑海豹。但相關情況真是這樣嗎,或者沒有這些繁文縟節斑海豹就不能放生,完全不見得。如果不從思想理念上理清楚,撥開云霧見天日,盡快走出“再救護”泥淖,這批斑海豹極有可能被淹死在這說那說、說說不斷、紛繁雜陳、不可捉摸的境況中,順利放生自然是困難的。
比如反復提到的被偷盜的小斑海豹因非法獵捕時受到驚嚇,藏匿時又未得到母乳喂養,因此身體非常(或極度)虛弱,免疫力極差,經積極努力全力實施救治,生存狀態基本穩定,救護存活率在業內屬于較高水平等。經歷盜獵各環節人的直接脅迫、環境變化引發的心理傷害、拒食等,斑海豹精神和健康狀況肯定有變化,這是大家都能想得到的,但是否公安解救后豹情普遍都很糟糕,不再行救護就不行呢,這嚴重存疑。許多媒體報道和現場人員介紹的可是“目前幸存的斑海豹幼崽中,除4頭尚需一段時間恢復外,其余健康狀況良好”或“剛解救回來的71頭斑海豹中,(只)有個別狀況非常不好”(《人民日報》,2019.2.21),沒有說都不好、都要再搶救。網絡上也有些報道視頻,看上去執法解救時那些活斑海豹并不是特別幼小、也沒有都病懨懨的或弱不禁風,倒是挺精神的,躍躍欲試、叫聲很大。而且涉案斑海豹是要進入商業利用的,又是生命力旺盛的幼崽,剛盜回來暫養中,后期時間還長,犯罪產業鏈是不是也要有一些照料,對活著的斑海豹不能有大的傷害,否則都奄奄一息了,他們還拿什么賺錢去,這也是執法“沒收獵獲物”中活動物直接放生的事實依據。那查獲后為什么不能直接放生,連專家診斷并公開確認的大多數“健康”個體也要一并轉入再救護;既然“大部分健康狀況良好”,又說“救助救治正有序進行”,那到底在救助、救治什么,因為個體差異已經死了一批,活著的本來就沒有死,有什么較高水平救護存活率可沾沾自喜?
即便有個別活斑海豹看上去“弱小”“不健康”的樣子,令人心生憐憫感到需要再救護,以及人工喂養中煩躁、拒食等,那大多也沒有別的原因,而是離開自然生境和人為脅迫的產物,只有解除再救護的人為力影響還其自由回到自然生境,才好解決問題啊。野生動物之所以“野生”,意味著以其天性享有最大的生存自由,只要回到野外沐浴大地的陽光雨露,他們為生存而自我療傷康復的能力,可能是我們人類難以想象的,為了他們變得“健康”“強大”,沒有什么比解除再救護放生自然還其自由更重要的了。人是社會動物,不是也經常要到自然界康養一番嗎,什么森林浴、日光浴、海水浴、熱泉浴、泥浴等花樣繁多,全國有經營管理的旅游景區景點達3萬多個;而懲罰犯罪分子不也是限制自由,罪大者終生監禁,服刑人員積極改造爭取減刑,不同樣也是為了盡快出獄重獲自由。斑海豹因其野生野性,何嘗無時無刻不想沐浴自然康養身心,老在救護復救護中,沒有安全感,瑟瑟發抖,自然對策難以施展,猶如虎落平陽被犬欺,能重獲精氣神嗎?說斑海豹還未褪毛不能自主攝食,只能人工喂養,意思也是不能放生,那難道就不想想未經盜獵的斑海豹幼崽怎么辦,如果放生他們難道不可以迅速激活每個生命都不可或缺的生存本能,回到母親和種群懷抱里,見習各種生存本領。各種野生動物都有獨特的生物學特征和生態學習性,在自然生態系統中有一系列生存對策,足以應對生命旅途中一般性風險,大膽設想這批斑海豹如能及時放生自然生境、免于人為干擾,他們是完全有能力自我愈合盜獵活動身心影響的。否則,就不能理解野生動物幾千萬年上億年的物種歷史,那得經歷多少磕磕碰碰、九死一生,難道我們人為力在事事時時處處就真的強過自然力,再救護就真的比放生自然風險小,從目前看幾無可能。
再比如說要進行野化訓練,符合條件的全部放生,或根據斑海豹幼體恢復情況分批放生等。這明明是野生動物,不是人工飼養繁育的,更不是家養動物,而且脫離自然生境不過十天半月,居然說對其要進行野化訓練,是不是過分離奇了。那就得先行“野生”變“家養”,再“家養”變“野生”,這是一個顯著改變動物習性的艱難過程,不說折騰斑海豹了,按所說的“計劃定在3-5月”放生,時間上也來不及啊。也許,相關專家們已經真真切切把這批斑海豹看作人工種群了,說什么“研究顯示,經過評估和野化訓練的斑海豹可以適應野外生存,與自然界生長的斑海豹不存在顯著的行為差異”(澎拜新聞,2019.2.25),那請問這批斑海豹不是生長在自然界又是在哪里生長的?還說“如果斑海豹能夠滿足自主攝食、健康狀況良好、有水中方向感等野外適應能力、未攜帶相關病原菌的前提下,第一批將在三四月份進行放生”,這是什么斑海豹,該不是紙糊泥塑的洋娃娃吧!這批斑海豹離開自然時間很短,野性根本不曾流失,居然有對其“野化”的考慮,不是什么好征兆。既然提出來了,那最好的“野化”就是它們從哪里來,幫它們盡快回到那里去,大幅度減少離開自然生境和野生種群的時間,否則人為持有時間太長,真的由野生動物變家養動物后,再想野化也難了。
而什么叫“符合放生條件”,那明擺著不符合放生條件的就是不放生了。盜獵時沒有說符合盜獵條件,破案時沒有說符合破案條件,解救時沒有說符合解救條件,轉手再救護時沒有說符合再救護條件,怎么一進入海洋館等單位行“救護”后,再放生自然時就有條件了。它們生于自然、來自自然,急切地想回到自然,就是唯一條件,除此外想不出還能有其他什么條件,即使有也還不是人根據自己的喜好和目的性所定。如果拖來拖去,長期處在“搶救”“救助”活動中,導致斑海豹豹情發生變化,或因為其他各種各樣利益考慮,這頭斑海豹不符合那條放生條件,那頭又不符合這條放生條件,最后只有幾頭確定為“符合放生條件”,或都確定為不“符合放生條件”,豈不是一頭也不放生了?這完全有可能,北京市城市戶籍是向全國人民甚至外國朋友都開放的,但對照其條件每年真正可以落戶的能有幾人。這次由展示利用或研究斑海豹的相關單位再救護斑海豹,本來就缺乏可信度,各種花樣翻新的符合條件才能放生說,也使“全部放生大海”一并沒有了可信度。還說什么“遼東灣北部存在大片冰原,船基本開不進去”,或該區域已超出斑海豹自然保護區范圍,意思也是放生有困難或不能去放生,那盜獵者可以去盜獵,為什么公權力還不如個盜獵的,竟然沒有去斑海豹自然繁殖區的交通條件,豈非咄咄怪事。野生動物分布是隨機的,自然保護區只是保護斑海豹措施之一,保護區以外的也有保護機制,保護從來都是點面結合、相得益彰的,沒有空白區,如果能由點狀分布的自然保護區全部包攬,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就沒有存在必要了。
“多少事,從來急,天地轉,光陰迫。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我們不能置這批離開自然生境和野生種群已多日的斑海豹生死于不顧,老以自己的想法為行事標準,把持著斑海豹不放,這明顯違背了“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這件事情上,不能以人為中心,要以斑海豹為中心,以盡快放棄再救護轉而放生自然為工作目標。君不見中央電視臺“等著你”欄目,播出了多少小孩被拐賣后,父母和孩子雙方多年都無一日不在彼此尋找的動人情景,那是情深似海,令多少人潸然淚下啊。涉案斑海豹何嘗不是如此,它們的父母親正在焦急等待,天天欲眼望穿待兒歸,馬上就要開始洄游了,希望可伶的孩子們能回到他們的身邊一起走,那是心肝寶貝舍不得丟下啊;它們的群體正在翹首以盼,原以為像愛護自己生命一樣愛護野生動物的人,會從速將可愛的兄弟姐妹完璧歸趙,一起在“草長鶯飛二月天,拂堤楊柳醉春煙”的美好時日里成長,我們正在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應該以更加文明的態度對待自然生態和野生動植物,怎可讓朋友們大失所望!
這批執法“沒收獵獲物”活斑海豹,絕沒有半點侵犯我們人類,不應該從黑色產業鏈到再救護鏈而不得自由和新生。如果真想保護、真要救護,就趕緊全部無條件放生自然,繼續他們波瀾壯闊的野生動物生命里程,在自然生態系統和綠水青山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也提升我們不可或缺的生態服務。這樣做,不僅重獲自由和解放,家庭團聚、種群興旺的斑海豹會謝天謝地,同樣也符合我們熟記于心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哲學觀和“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觀,無愧于我們的偉大和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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